健身會所開張日期一拖再拖 承諾泳池也未投用
最后更新:2015-05-14 23:58:37來源:解放日報本報訊(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張曉莉)健身會所在預收會員費后遲遲未投入營業,承諾的游泳場館也不見蹤影。已支付會員費卻始終未享受到會員服務的姚小姐認為商家存在欺詐,遂訴至法院要求健身會所退還會員費,并支付三倍賠償款。近日,嘉定區法院一審宣判,健身會所返還會員費4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,同時駁回三倍賠償的訴請。
場地縮水還沒有執照
去年4月,姚小姐得知家附近的商場即將開設一家健身會所,且配套游泳、桑拿等設施。于是,她在5月份支付了4000元會員費。姚小姐稱,當時工作人員口頭承諾會所將于6月試營業,7月開張。可直到7月底,健身會所才開始裝修。場館外張貼的通告顯示,會所預計9月26日投入使用。
國慶節之后,會所的部分設施已經開放供客人體驗,但游泳池并未在承諾的9月26日開放。更令人意外的是,健身會所沒有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。于是,姚小姐向嘉定區法院提起訴訟。
健身會所認為自身并未構成違約,更談不上欺詐。健身會所舉證認為,場地遲遲沒能落實,是因為出租方的原因。據稱,為安撫消費者的情緒,健身會所已在商場5樓場館免費開放健身體驗,還購買了附近其他游泳館的會員卡供會員使用。不過,對于何時能夠取得營業執照,以及所有場館何時能夠正式開放,健身會所表示無法給出確切的時間。
會所違約但未構成欺詐
法院審理后認為,姚小姐與健身會所簽訂的協議中雙方意思表示明確,即姚小姐意在獲得會所提供的包括游泳、健身等項目在內的健身服務。姚小姐按約履行付款義務成為會員后,健身會所不僅應提供已承諾的服務內容,還應提供會員享受服務的安全場所。可直至本案辯論結束,健身會所仍未辦妥門店的營業執照,也無法提供事先承諾的游泳場所,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。因此,健身會所應當返還姚小姐的預付費,并承擔相應利息損失。
關于健身會所是否存在欺詐行為,法院指出欺詐行為須以故意為構成要件。本案中,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健身會所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,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,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,故姚小姐提出的賠償12000元的主張,無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難以支持。
法官提醒
嘉定區法院南翔法庭庭長朱云龍提醒,消費者在辦理預付費業務時需要注意:辦理前,應仔細考察經營者的市場信譽和經營狀況,貨比三家;辦理時,要認真閱讀有關規則,詳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;辦理后,應注意保留協議、發票等相關證據。發生問題,應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,或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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